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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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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如何处理 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6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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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作为最为有效的司法维权方式也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常被提起。但是对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如何处理,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为您答疑解惑。

管辖权异议该有谁提出

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如何处理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正在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其他司法机关。在该异议成立前的相应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并不因异议成立而失效;但接受移送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审查异议成立前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和适格性等,有权变更、解除、撤销或维持异议成立前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

申请人的审判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正在进行管辖的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其他法院,或者迅即将案件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在该异议成立前相应的审判活动以及相关审判行为仍然有效;但接受移送或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也应依法审查异议前的审判活动以及相关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和适格性等,也有权变更、解除、撤销或维持异议成立前的相应审判活动或审判行为。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正在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将案件及时移送至拥有此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接收法院有变更、解除、撤销或者维持异议之前所作出侦查行为、强制措施、审判行为的权利。希望的解答能让您满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衢州律师。

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提到法院管辖,相信普通公民也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基本上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处理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的话,都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员,在我国刑诉法当中对管辖就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六、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七、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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