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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9月15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购买保险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当购买个保险的时候,我们会与他人签订一定的合同,有签订合同就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接下来一起去学习一下,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和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应该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寻求法院的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

  有时候遇到了民事之间的纠纷,私下处理不了,就要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那我们就先要确认那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又分为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者的分类都是不一样的,那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呢分为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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