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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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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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揭发共同犯罪事实属不属于立功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6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陆铭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而言之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注意哦,不是只有两个人的才是共同犯罪,两个人以上的也是的。而且共同犯罪也要满足三个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揭发共同犯罪事实属不属于立功

  1、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首先是自动投案,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显然不能成立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这里也不成立。

  2、立功根据刑法规定是交代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

  综上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而是坦白行为。即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司法实践中,以及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国家规定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所以虽不成立自首和立功,但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情认罪态度,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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