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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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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在逃犯,检察机关应予受理 刑事上诉请求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8月31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请批捕在逃犯,检察机关应予受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部分则在逃,公安机关在报捕在案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将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同报捕。对此问题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的不予受理,有的则受理。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予受理。理由如下:


  一、批捕在逃犯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以,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在审查逮捕阶段,没有硬性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审查,可以是;书面;审查,仅仅是当;证据存有疑问;时,办案人员才;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规定动作;,而是;自选动作;。也就是说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是;在逃的;。那么,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了批捕,检察机关理应受理。


  尽管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审查逮捕阶段无法讯问;在逃;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即可按;零口供;案件处理。至于;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基本信息可以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予以确认;其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也可由在案的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加以证实;其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还是患有不宜收监的严重疾病等情形,均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来加以纠正。


  二、对于提请批捕在逃犯必须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只能是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两种决定,即便存在有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一同报捕的情况,检察机关也不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在逃嫌疑人不予受理。


  三、批捕在逃犯符合检察机关职能要求。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由此也说明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中,即使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准逮捕都;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甚至在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时都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那么,对于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也已经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机关也应予受理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上诉请求有哪些

  刑事上诉请求有哪些呢许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刑事上诉请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法院依据刑诉法作出的裁定一般来说都可以抗诉或上诉。一经抗诉、上诉,裁定就不发生效力。




  二、上诉期限和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刑事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的时间。期间是法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所确定的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期间以小时、日、月计算,开始的小时、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期间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且为了保证实际的诉讼期间,计算期间时,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刑事上诉请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间届满前交给邮局寄出的,就不算过期。路途上的时间是司法机关邮寄送达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这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如果不扣除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路途较远,有的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接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诉讼文书,期间就已经届满了,当事人就会因此失去相应的诉讼权利。当然,期间届满前交给邮局寄出的,必须以邮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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