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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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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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添加时间:2021年9月30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即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三部门的相互制约是第一位的,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但是,在讲究效率、效益的现代社会,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尝试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的配合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法理上讲,刑事控诉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局限在指控的范围之内。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筛选的与起诉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从侦查卷宗内剔除、另立单独的起诉卷宗。然而,实践当中,很少有起诉部门这样做。通行的做法是不管是否与指控有关,只要是侦查卷宗里面的材料,就全部移送到法院。这些材料当中也包含了被其审查筛选的未指控内容的材料。法官对简易程序案件审查立案的时候,却不得不再一次从一大堆材料当中寻找那些与指控有关的材料,看它们是否可以清楚地支持控诉。这样以来,法官的一部分劳动就属于重复劳动。这种做法对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会出示与指控无关的证据。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只要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这种劳动的效率就不高,就应当改进提高。另外,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于是,全部简易程序案件法院都要通知公诉人,并确定其是否出庭;而几乎100%的公诉人都不出庭。这一块工作量也可以考虑如何简化。


  因此,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建立单独的简易程序案件起诉卷宗,以缩小法官审查的范围。在建立单独起诉卷宗有困难的情况下,要求公诉人在移送简易程序全部侦查卷宗的时候提交一份,并注明是否准备出庭。清单中要详细列明指控证据的名称、种类和所在页码。这样,法官审查简易程序案件就不会被无关材料干扰,可以直接根据的页码迅速地查找证据并进行审查,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在于,它并没有加大检察官的工作量,因为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也要对卷宗的证据材料做出摘录并记明页码。法官对检察官这一工作成果的直接利用,并没有对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另外,对公诉人注明不准备出庭的案件,就不必再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了。


  经过以上两上步骤,就可以说简易程序案件在启动之初,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强调审判力量的科学分工,优化审判力量配置,由专门的法官助理负责简易程序庭前准备工作。


  科学的分工是提高效率的充分条件,审判效率也不例外。在实践中,围绕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否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如何分工,各地的作法不太一致。有的地方由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同时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立审不分。这种作法由于不符合“立审分离”的改革精神,容易形成法官的主观预断,已逐渐遭到废弃。另一种作法是安排法官助理或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简易程序的审查立案,实行立审分离。这种做法和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助理改革相适应。


  笔者认为,不但要分工,还要更科学的分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也就是说,专司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官助理的职能在审查立案之外,还应有所扩展,以利审判效率的提高。具体思路将在下文介绍。


  三、以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为核心,建立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机制。


  笔者认为,正式的法庭审理并不是审判程序进行的唯一形式,它也没有必要包揽所有的审判活动。而必要的、科学的、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可以使诉讼的进行更加随和,可以使当事人感到更加轻松,使正式的庭审更加集中和高效。具体思路是:


  1、弱化简易程序的静态立案审查,实行积极地动态程序推动。


  法官助理在收到公诉方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以后,不进行书面的审查,而是直接安排书记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起诉时,法官助理首先征求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关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和主从犯划分等辩护方面的证据,并向其送达。如果当事人对刑事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官助理就可以当即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指控证据的展示。如果当事人要求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是有相关的刑事证据要提交,法官助理就应当给当事人安排必要的准备时间,另行确定日期进行刑事证据展示。在此之前,应当把被告人一方提供的新的辩护证据交公诉人审查。因为,在简易程序中,对于那些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但根据被告人一方的提出的新证据又可以认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法庭不能单方面直接认定。这些证据如果被提交到法庭,就应当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如公诉人有异议,认为案件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便可径行撤回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从而终结简易程序的审查立案工作。如果公诉人没有异议,或认为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可书面告知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以此继续进行以下的庭前证据展示活动。


  2、庭前证据展示


  现在的审判改革观念强调庭前的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来筛选、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使正式庭审活动集中、快捷地进行。这种观念应当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前准备活动,同时,庭前证据展示对于确定那些真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早把那些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分流出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经过书面审查,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并告知其该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认为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在接受起诉书的时候却认为事实不清楚,否认指控事实,从而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法官的书面审查工作就白做了。另外,有时候当事人在接受起诉书时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在正式庭审时又对具体的证据提出异议,动摇了案件事实清楚的结论,使案件被迫转入普通程序,形成了工作的被动,降低了审判效率。所以,应当改变对简易程序案件书面审查立案的做法,代之以直接言辞质证的庭前证据展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及早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庭前证据展示的时候,法官助理按照公诉方提供的的内容和顺序向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展示证据,进行质证并听取其意见。如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或者关于证据细节的异议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清楚的结论,则可以确定该案符合简易程序的立案条件,予以受理,并可直接将该简易程序案件排定开庭日期,到时由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即可。经过上述准备活动,在正式庭审时,独任审判员不必再宣布诉讼权利,可直接宣布独任庭成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助理无异议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直接确认证据,然后根据案件情况当即下判。独任审判员之所以敢不经过本人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就确认证据,除了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以外,更重要的是经过法官助理法官做的实际上是当事人言辞质证的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上述证据已经经过了法官助理的审查判断,法官助理已形成内心确信。所以独任审判员可以放心地利用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劳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使法官助理认为该案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就立即宣布该案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便如此,已经进行完毕的证据展示工作也没有白做,因为,这一工作对证据进行了梳理,确定了争议的焦点。在正式庭审时,合议庭对无异议的证据也可以直接确认,而把重点集中的争议的问题上面去。在这种情况下,简易程序的庭前证据展示活动又与后面的普通程序的庭审形成了很好的衔接,又为后面程序的进行做了充分的准备,从而有利于普通程序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


  通过法官助理在送达起诉时征求当事人对指控的意见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积极主动的推动程序进行,及时发现当事人对指控的相反意见,从而把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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