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要求太严对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太高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如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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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具体有哪些规定
1、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属于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
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二、刑事自诉反诉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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