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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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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的内容有什么?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0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的内容有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乏有刑事案件这样的重大案件出现。对于此类重大刑事案件,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更会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类刑事案件的时候,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是以多长时间为时期呢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关于这类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又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呢


时效,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的,权利即归消灭。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该法还将国家赔偿程序分为两种,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和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两种赔偿程序均作出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请求时效是国家赔偿法为赔偿请求人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设定的时间期限,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均适用,时效期间是两年。如果请求人在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他就丧失了请求权。


那么,新国家赔偿规定完善的内容是什么


一、完善赔偿程序


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二、明确举证


第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的规定。


三、修改精神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保障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修改,回应了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关于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权可分为程序法意义上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即申请权和实体法意义上的依照法定程序获得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即获偿权。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中丧失请求权是指赔偿请求人丧失实体法意义上的获偿权,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申请权。赔偿请求人在没有时效中止的情况下,超过请求时效期间,仍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因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其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归于消灭,则赔偿请求人丧失获偿权。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关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的想换规定在上文已经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举例了,虽然刑事案件很少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但如果深陷这类刑事案件当中,一定要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相信国家和我们国家的法律会给你一个很好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有哪些



当有一些刑事案件需要诉讼时,而警方又没有决定性的证据的时候,可以采取传唤诉讼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取证调查,不过这种口头传唤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公安机关随意进行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有哪些呢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 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 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 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公安机关在传唤询问的最长的时间是多久


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二、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 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在上文中都有了明确的介绍,传唤属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如果你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传唤的,就必须要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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