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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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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了更好的管理好每个地方的诉讼案件以及审理诉讼案件,大部分地区都设立了人民法院,而对于哪个地方发生的案件归属以哪个人民法院审理,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规定,也就是地域管辖。今天,就将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地域管辖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讲述的关于地域管辖原则的内容。不难看出,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对应的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而言,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对该三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直接规定。但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因此,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两个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是什么

1、民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刑事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综上所述,现在市场经济竞争十分激烈,有些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占市场,这样对其它经营者是一种侵权。这对不正当竞争,受害企业可以起诉到法院,管辖法院就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不正当竞争发生地法院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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