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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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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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 能提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陆铭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



对于某个发生的案件,法庭或者是有相关权利的法官,是有权利对这个事件有处理管制的权利的。这个处理管制的权利是法庭接受某个案件必需的一个要求之一,当然法庭管制的范围是有区分的,分别是从人员管制上的一个职位大小的管理,或者是在某个地区上分类的管理,当然对于人员上的级别管制是内部讨论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说的是地区上的管制,这里所说的地区分类的管制,说的是同一个级别称谓的法院如果同时接受了某个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两个法院则是需要确定分工和审理案件的权利的,那么对于这个案件的管理到底应该由哪个法庭来管制,这个有受到地区的分配问题,当然这个地区除了我们所说的硬性规定的地区划分之外,还可以人为私底下当事人对于此次案件的一个地区的选择,但是这个当事人选择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上的一个区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条有关明文规定就针对大院对于案件的管理权利的一个规定。这个诉讼法的第二条有一个总纲,这个总纲对于整部法律法规都有一个统领的作用,理性思维来说,在我们所遇到的所有的案件的管制都是不可以违背这个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明文规定的。那么这个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到底规定了什么呢


首先这个条例划分了明确的地区分类,但是我们对于这个规定仔细的研究之后,就可以知道,这个所谓的第二条明文规定只是对于案件的审判而言,对于法庭具体的操作案件过程是没有强制规定的。但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提到诉讼的说法。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规定是可以用来给法庭具体审理案件的。但是到了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四条又没有这样的规定啦,但是仍然是有针对法庭具体审理案件的说法,其中具体给出的理由是:


第一个是地区可以是法律法规上的强制明文规定,也可以是当事人私下的一个说法约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法庭在接受审理某个案件时有明文规定的地区归类时,那么对于法庭接受的案件就应该遵循这个规定的地区管辖,也就是说通俗的来说,某个法院应该接受属于自己本地区的案件,如果是其他地区的案件按理来说是可以不予接受的。如果法庭都不接受这个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那么所有的案件想放哪儿审理就放哪儿审理,那就乱套。这不仅仅会造成法律体制上的一个严重混乱,对于工作人员也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第二个是如果某个当事人提出了某个民事案件的诉讼,那么这个当事人就应该给法庭或者是处理这个案件的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否则的话法庭也可以不予理会。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对于这条都有明确的明文规定。






能提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能提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能提起司法鉴定的情形主要是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其次,法官从严把握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司法鉴定一般都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该法对法官能够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所以,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轻易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适用举证规则或认证规则对所涉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定。


再次,尽量避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而以其他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对于当事人自认的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或运用一般生活常识、逻辑推理或其他途径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即使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也不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即可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再再次,审慎把握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其一,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属于其依法有举证证明的待证事实。其二,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或对象,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换言之,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不能脱离他们之间有关案件事实的争点,以免出现鉴定意见因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符而不被法官所采用。其三,法官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才可以准许。其四,法官在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前最好向鉴定机构咨询。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出于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技术经验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鉴定意见难以作出的,或提供的鉴定意见容易产生争议的,不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最后,当事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的事项,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法官才准许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如果鉴定意见仅仅有缺陷,且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则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为防止无休止的重复司法鉴定,应对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启动次数有所限制,一般把握以两次为限。


司法鉴定的环节在诉讼的过程中并不是必需的,只有特殊的情节以及当事人和法官的要求下才可以启动,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的时间而多次反复提起申请导致资源被无故浪费,就必须设定鉴定的提起严格要求,在满足的条件下才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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