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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与适用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4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有几个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才能减刑。首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与这里讲的减刑不同;其次,附加刑的减轻也不同于减刑,与减刑在使用条件上、适用对象上都有区别。
2.减刑必须具有实质性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另外减刑还有一个消极条件:即减刑的刑期限制。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如果减刑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只有原来的一半,无期徒刑的只有10年,就不得再次减刑。
减刑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必须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来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而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到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对于曾经依法被减刑的,后因原来的判决有误,经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裁定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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