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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致死逃离现场 主动返回承认愿意赔偿领缓刑

添加时间:2013年9月30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一男子驾车撞死人后,逃离现场没有几远,又返回来承认肇事并主动作出赔偿。2012年10月8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该案后,对该男子依法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2011年6月18日晚8时许,家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大佛街的被告人吴晓刚,驾驶自已的一辆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南宁拉冬瓜往四川。19日凌晨2时50分许,吴晓刚驾驶该车行至河池市国道g210线276km+50m处时(水南路中兴加油站附近),遇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无名氏。因吴晓刚在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使其货车左前角撞击无名氏的背部和头部,造成无名氏颈部寰椎骨折、脑干损伤、颅内出血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晓刚下车查看发现路上无名氏已死亡,便驾车离开现场,继续前行;3时许,杨国秀驾驶自已的奥铃牌厢式货车经此处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使其货车从无名氏下身碾压过去,杨国秀发现后即停车查看情况,见路上无名氏已无呼吸,便打110报警。凌晨3时30分许,吴晓刚驾车行走约几公里后又转开车回到现场,然后下车向杨国秀讲是其货车撞对该人,杨国秀亦告知吴晓刚其车也碾对该人,已报警,后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来处理。凌晨5时55分,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处理,经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第一起事故,是吴晓刚在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其货车左前角碰撞无名氏致其当场死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杨国秀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使其货车碾压无名氏尸体损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吴晓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对现场进行保护,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案后,经法医鉴定,该事故被害人无名氏尸体为男性,年约30-40岁,经交警部门多方查找和公告均无法核实其身份情况。被告人吴晓刚支付无名氏遗体火化等费用1071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晓刚预交40000元到金城江区法院作为赔偿费用。

  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晓刚违反交通法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晓刚驾车离开现场一会儿后又转回到现场等待处理,其时间是持续的,其主观上已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理,不逃避法律追究,故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吴晓刚主动承认其肇事,且主动支付死者后事费用,并又预交死者的赔偿款,庭审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吴晓刚确有悔罪表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吴晓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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