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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玩导致他人死亡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5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1993年5月l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 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致其 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规则处理: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15岁,故不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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