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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添加时间:2014年1月20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近日,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案发于17年前的一起典型的亲属之间因财物纠纷引发的抢劫案。

  樊某(女)与前夫朱某生育有十个子女,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朱某良、朱某勇、朱某芳、朱某辉。而被害人熊某女与朱某良系夫妻,朱某良和朱某勇合伙做尼龙布生意,抢劫他们财物的是朱某良的亲弟弟朱某辉、妹妹朱某芳及妹夫王某。

  1994年上半年,樊某的前夫朱某在南昌市广润门有一套补助拆迁的住房,建设该房需交一万元钱。朱某就找到樊某说房子拆迁一事,并约定一万多元钱由樊某出,等房子完建成后,住房归朱某良所有,一楼的店面一半归朱某良,一半归朱某辉。94年10月份房子建成后,朱某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将私房给了老七朱某奎住,店面留自用。刚从农场刑满释放的朱某辉知道此事后不满父亲的做法,欲找其父朱某要回自己的一半店面,未果,怀疑朱某良从中做了手脚,遂迁怒之。

  朱某辉的姐姐朱某芳、姐夫王某等人也觉得房屋分配问题对其不公,于是朱某辉多次找朱某良理论,要求朱某良将当初的房屋建设费用等归还,在遭到朱某良的拒绝后,朱某辉等人觉得只有采取非常手段才能解决此事。终于,1994年11月5日晚9时许,朱某辉、王某(均已判刑)、朱某芳同另二人(姓名不详,均在逃)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朱某良租住地,朱某芳打车在楼下接应。朱某辉等人到朱某良家,将朱某良之妻熊某女押上车来到南昌市中山路一楼房房间内,同案两名男子对熊某女进行殴打、暴力威胁,逼其交出朱某良、朱某勇存货仓库钥匙。被害人熊某女迫于压力将仓库钥匙交出。王某、朱某辉到熊某女租住处拿仓库钥匙。朱某芳与同案两名男子则在该楼房内看守熊某女。11月6日清晨,朱某芳先行离开;同日上午同案两名男子蒙住熊某女的头将其送到马路上让其离开。王某、朱某辉等人在朱某良租住地拿钥匙时劫得银元40块、火凤凰bp机一个,后在存货仓库内劫得呢绒防水布3.3万米并变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辉等人退还赃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给被害人朱某勇。经鉴定,熊某女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赃物价值人民币16.45万元。

  201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芳被抓获归案。

  2012年7月16日,被害人熊某女到该院表示谅解被告人朱某芳的行为。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家庭成员间犯罪,且被害人熊某女表示谅解被告人朱某芳的行为,对被告人朱某芳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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