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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辩护词

添加时间:2014年7月7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许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招摇撞骗所得赃款在到案后已全部归还,另外还多给了2000元作为对被害人的补偿,也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为此可以对被告人许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招摇撞骗数额中的全部赃款,被告人及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额外弥补被害人损失2000元,已最大程度减小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犯罪数额不大,仅仅是几次吃饭消费的钱,总数额也仅一万零点;其次,本案被告人每次消费仅仅几十元几百元,真正目的只是为了基本的生存所需,并非想大额诈骗;再次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处消费后也没有消失,而是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出示欠条并按印,且在当时还四处打电话筹钱还款,也就是本案只是被告人一时糊涂犯的罪,如果当时其有能力归还一定不会触犯法律。

三、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许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许某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从犯罪的社会因素方面考虑,可以对被告人许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正是因为本案的受害人在以为被告人确是军人时,想讨好关系并寻求帮助的意思下多次主动叫被告人过去吃饭,并不要求支付餐费,试想如果被告人真能达到被害人的目的为其做事,那么被告人今天还会坐在这里吗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及风气是被告人犯罪得逞的一个因素。另外被告人许某从小有一个军人梦想,到案发前也一直为这个梦想努力着,加上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虚荣心作怪在不理智的情况下才做出了不应有的行为。我国法律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的方针,社会因素对他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相信通过其自身的悔过改造及今后家庭的良好教育,一定会重新做个社会的好公民。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对许某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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