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明销售假药案律师意见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庆明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经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现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我所接受王庆明本人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向王庆明本人了解情况及查阅案卷资料,认为起诉书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庆明不构成销售假药,理由如下: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庆明既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没有客观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故不构成涉嫌的罪名。
一、主观上,王庆明没有改变阿米卡星和维生素B6两种药的原有性能,不会对他人的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自始至终并没有对危害他人人体健康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
二、客观上,王庆明的销售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任何规定。公安机关以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鉴定书为依据,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为假药为由,认定王庆明涉嫌销售假药。而回归本案事实,王的行为只是把国产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的两种药放入其他外包装的盒子内,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改变药的本质和使用性能,其行为既不符合“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也不符合“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为该药本质只是国内经过批准的正规厂家生产,已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检验,所有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进口的药无需经过批准进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如果一定要对王庆明的行为作出处罚,那也只能是民事上的侵犯商标专利权,没有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三、本案王在销售该药的过程中没有改变药的使用性能,没有提高药的价格,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1、阿米卡星本身是一种消炎药,王在销售使用过程中也是作为消炎约来使用,没有改变或扩大药的性能;2、作为医院或诊所等治疗机构,适当提高药的价格,属正常现象。根据王的笔录可以得知其销售的药只是比进价提高几倍,而不是几百倍,销售价格最高也只是十几元,实属在正常范围内的提价。3、本案王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不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王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改变药的本身使用性能,从整个案卷中没有任何一个被害人的报案记录。
综上,王的行为不是销售假药的行为而是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的行为,故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王涉嫌销售假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意见望贵院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纳,谢谢!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