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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取证要注意什么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2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鑫,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技文化,捕前系小白羊超市苹果园店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3区85号内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宇,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鑫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鑫及其辩护人赵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石鑫在本市石景山区小白羊超市宿舍内,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黄颖的诺基亚牌6681型移动电话1部(内有存储卡1张)及PT950钻戒1枚,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840元。后被告人石鑫将移动电话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石鑫被民警查获,钻戒及存储卡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鑫及其辩护人赵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黄颖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群、石磊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鑫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鑫的辩护人赵宇关于被告人石鑫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石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08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鑫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跃增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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