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0510-82709327-857
律师信息
陆铭-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陆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771178753

  • 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9号蠡湖科创中心A楼22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蒋某某组织卖淫案辩护词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6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某家属的委托,由我出庭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之前的一些工作及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组织卖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某某的行为只能构成刑法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中的介绍卖淫,理由如下:

1、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对此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被告人蒋某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关系

被告人蒋某某本人在之前的笔录中多次讲到小姐流动性是比较强的,有没做几天就走的。案发当时在实际卖淫的几名小姐也在笔录中讲到小姐的流动性比较强,而且卖淫女颜亚就刚好是在案发前两天才来东阳的。这些都充分说明被告人蒋某某和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组织,小姐的流动性强。

小姐每次的卖淫价格及被告人蒋某某和小姐之间利益分成也并非固定不变。根据多名小姐的陈述每次卖淫交易的价格及每位小姐之间的卖淫价格都是不固定的,有时被告人会和客人讲好价格,但这个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一开始本身就是小姐和顾客直接通话接触谈价格,被告人蒋某某并没有参与,所以小姐与顾客之间的交易价格是经常变动的,也不是由被告人蒋某某来定的。另外被告人蒋某某和小姐之间的利益分成虽然定的是四、六开,但由于每次每位小姐所得都不一致,且被告人蒋某某无法直接掌握该数额,所以被告人蒋某某每次所得的非法利益实际上都是由每位小姐自主决定,小姐拿的是多数,被告人蒋某某只是拿很小一部分介绍费。故从财产也即非法所得上看,被告人蒋某某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反而是被告人蒋某某的非法所得由每位小姐所决定。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蒋某某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工具

    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不特定的多名小姐卖淫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大部分都是小姐在其他地方,蒋某某如果有接到招嫖电话就电话转打给小姐,问是否愿意去做该生意,虽然有时会提前开一个房间,但该房间也并非固定不变,且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小姐直接和顾客谈生意接电话,被告人蒋某某充其量只是起到牵线的作用。在卖淫女接到生意后被告人蒋某某如果刚好有时间会带小姐到顾客所在宾馆,但有很多情况也是会由小姐自己打的去接生意,所以小姐每次做生意也并非一定由被告人蒋某某提供交通工具。

以上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均能明确蒋某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蒋某某也没有对小姐之间确立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办法,也没有控制、组织多人卖淫。蒋某某的行为仅限于介绍卖淫。

    综上小结,蒋某某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组织性之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蒋某某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平时为人处事不错,亲戚朋友对其评价良好,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事情,这从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也能确认此情况。这次犯罪出于一时贪念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犯的错,是初犯,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蒋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蒋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相信通过这次的教育,被告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定会慎思而行,做个尊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定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人蒋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张瑞端

联系电话:13771178753

Copyright 2018-2024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