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阳市XX镇XX村8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许,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XX路3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XX3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40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3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9日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已过,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借款403万元及利息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基于以上事实,请贵院对二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总款额为人民币403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