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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严格细化假释条件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今年初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假释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假释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佛山中院辖区内有两大监狱五个看守所,各刑罚执行机关每年提请假释的案件有700余件。由于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而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对提前释放的条件规定得很原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松,给可能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假释案件的办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防患于未然,并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佛山中级法院于年初酝酿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假释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等法定的假释条件,必须是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时就已具备;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比单罪判处相等刑罚的犯罪分子作适当地延长;过失犯罪、犯罪时未成年以及年老、残疾者,在假释条件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的外,该院又列举了九种情形的服刑人员,对他们适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同时对悔改表现不突出的,一律不予假释。该《意见》实施以来,佛山中院共办结假释案235件,其中依据《意见》的要求,不予假释42件,从而改变了以前因条件过于宽泛审判人员事实上难以把关的状况。明确具体的假释条件,也有效地杜绝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说情之风,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获得社会各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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