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要是有人偷偷炼地沟油卖给小饭馆、大排档,最多罚些款,用不着坐牢吧?”昨日,一位正在海口龙华区坡博村某小餐馆用餐的刘先生如此对记者说道。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然而,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走访海口街头发现,包括餐馆经营者、餐饮从业人员及被访市民,多对此项新规知之甚少。
昨日,记者走访了海口金花村、坡博村、道客村、金龙路、博爱南路、海府一横路等路段,重点对小餐馆、炒粉店、大排档等进行了调查。发现25名受访者中,只有4人称了解地沟油犯罪的相关情况。
在海口府城镇金花村一川湘菜馆内,不但就餐市民称不了解,餐馆老板更表示,“别人用不用地沟油我不清楚,我从来没用过这东西,更不知道炼卖地沟油还能判死刑……”
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追究刑责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通知》,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将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将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将因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咨询成都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地沟油相关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将可能成为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然而,目前“地沟油”鉴定检测尚无统一鉴定检测标准,打击地沟油犯罪还需全社会通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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