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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宵水果摊前放烟花 酿火灾三人死亡一重伤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元宵节在自家水果摊位前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相邻几家简易房和摊位着火,引起的火灾致使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人重伤。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摊主刘某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现年41岁的刘某从河北老家来北京做起了水果批发生意,与曹某、杜某、史某、李某等人均在北京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区经营水果批发。

  各商铺搭建的简易店铺相邻。这些商铺白天卖水果,晚上店主一家一般就在商铺下边的地下室休息。其中,刘某经营8号摊位。为提醒众多商铺注意安全,水果批发市场内一直悬挂有“水果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2012年2月6日,正好是元宵节,19时许刘某正好开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拉水果回来,看到路口有卖烟花爆竹的,忙碌了一天的刘某心想买点烟花和家人庆祝佳节,预祝来年生意更为红火,便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回到了批发市场。谁料,这些烟花竟引发了一场严重的火灾。

  刘某把车停到店铺前,将烟花从车上拿下来,摆在地上三个,放了两个,先放的烟花,后放的盒子炮,放完第一个盒子炮后,刘某便回屋叫儿子出来卸货。谁知,大约两三分钟后,从屋里出来的刘某发现旁边7号摊位的棚子顶着火了,把刘某吓了一大跳。

  由于空气干燥,又刮起了大风,围挡货棚的又是易燃的苫布,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刘某亲眼看见小火逐渐扩大,继而引起大火灾,有的店主来不及撤离或是在抢救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最终致使曹某、杜某、史某死亡,李某等人受伤,并致使相邻房屋及多个摊位受损。

  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认定,起火原因为刘某在水果摊区内燃放的烟花爆竹将附近水果摊位顶棚引燃所致。据统计,在这场火灾中,共造成5号楼南侧面及水果摊区过火,烧毁水果摊区简易棚及棚内货物,5号楼部分商户受损,过火面积500平方米。

  事后,因刘某无力偿付赔偿款,该批发市场代刘某赔偿了二死者死亡赔偿金160万元,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发市场水果棚前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水果区7号棚顶着火,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不仅要在规定的烟花爆竹售卖点购买烟花爆竹,还要在允许的空间、时间范围内燃放,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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