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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和解协议后又反悔 法院执行促再次和解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而被告在和解协议书生效后开始“反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近日,上思法院执行局受理了该执行申请,并于3月11日再次和解执结。

  2012年2月,被告吴某驾车撞伤原告苏某,吴某当场赔偿了苏某2000元,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参加庭后调解,并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某于2012年7月1日前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000元。

  然而,被告吴某在签订和解协议书后,并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以无经济能力偿还为由逃避赔偿。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苏某于2012年8月2日向上思法院申请执行。当月2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仍未见吴某履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门信用社有两个银行账户,于是迅速冻结了该账户,但发现账户里并没有钱,且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吴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法院故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12月,是上思县甘蔗丰收的季节,在查明被执行人苏某种有甘蔗后,执行法官恢复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执行人吴某表示,不是他不愿意赔偿,确实是没有这个经济能力,一家老小全靠甘蔗款来维持生计,如果全部用来偿还了,那他们的日子可没法过。法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困境之后,遂开始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能否做进一步的退让,能否接受分期还款的方式。在一番耐心的劝说下,申请执行人终于动容,表示可以接受分期还款,但是要求吴某不能再“赖账”了。被执行人吴某的态度也一再诚恳,表示一定会履行完赔偿义务。最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赔偿申请执行人8000元,尚欠款于2013年12月30日待甘蔗收割后支付完毕。

  至此,该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再次和解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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