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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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