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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盗窃案辩护词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梁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但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之前的会见、阅卷及刚才的庭审,虽然被告人梁XX对指控认罪,但出于辩护人有独立于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理由如下:
  首先,缺乏被告人对本次盗窃事实的主观故意。根据被告人梁XX之前的供述及刚才的庭审,虽然讲到在6月份的时候两被告人曾受他人的指使,准备利用按摩的时间盗窃客人的钱,但针对2015年6月12日这起指控的事实,两被告人并没有进行事前和事中的商量,被告人梁远XX自始至终也并没有想拿该受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其次,两被告人均没有盗窃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梁XX在之前的供述及刚才的庭审中均已明确讲明,其没有拿过该被害人的钱,一直在给这位客人按摩,也没有作案时间。另外被告人梁XX和刘XX针对这位顾客也没有进行私下商量要进行作案,梁远菊既没有看到刘有作案行为,也没有为刘作过任何的掩护。被告人梁在之前的供述中一直强调她看到帘子动了一下,就推测是被告人刘进来过,在加上6月初曾受他人的指点,被害人又在当天报案少了钱,就推测是被告人刘作的案。但是被告人梁远菊既没有自已动手拿钱,也没有为刘作掩护,更没有看到刘拿过该顾客的钱,因此两被告人均缺乏盗窃的客观行为。
  再次,本案另一被告人刘XX不管是在公安、检察阶段还是在刚才的庭审中,均一致供述没有拿过被害人的钱,前后一致且合情合理,辩护人认为因对其供述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后,从本案的证据来看,也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众多疑点,不能给两被告人定罪。1、被告人梁XX的供述有交待被害人发现钱少后怎么争吵的一个过程,但始终没有听到被害人说到底少了多少钱,假设被害人真少钱了,那么这个数额是否就应该以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来量刑呢2、如果当天被害人真的少钱,那么两被告人发生争执后一直在店内而且可以说是一直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内,两被告人到派出所后也被搜身,但是均没有看到这3千多的赃款。两被告人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对其进行转移。这所谓的赃款到哪里去了呢3、本案除了被害人的报案外,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当场搜得赃款,也没有任何作案的视频资料等,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的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印证的一项孤证来指控被告人作案,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实难定案。
  综合以上三条,不管是从被告人的主观、客观方面,还是从全案的证据看,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作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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