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出庭担任被告人秦xx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及刚才的庭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意见,以及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在事实方面,被告人并没有伙同他人持械对被害人追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见熊xx走进店内,即伙同店内的同伙持械对熊xx等人进行追打,致熊小江受伤。而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几名在场证人的证言,均没有明确讲到被告人秦仕发有拿刀去砍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有命令其他人拿刀去砍被害人。被告人本人在之前以及今天的庭审中也没有讲到其用刀或命令他人用刀去砍被害人,只是见到熊小江进到店里拿砖头打他后,为了自保,就还手打了几下对方,之后就从后门逃跑了,没有追着熊xx出去,再之后发生什么情况就不清楚了,被害人熊xx身上的刀伤具体怎么来的不清楚。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伙同同伙持械对熊xx等人追打与当天发生的客观实际不符。
其次:在量刑方面,被告人秦xx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本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从轻处罚。本次案发事出有因,是由于之前被告人与李兴举之间发生不愉快,李兴举找人来复仇时发生的,并非是被告人主动带工具去打被害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只是为了自我保护才动手打了被害人,并没有用任何外在工具,没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被害人身上的刀伤并非由被告人所为。因此,纵观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对案件事实作如实的供述,并表示十分后悔。对于很小部分细节方面与起诉书指控有出入,辩护人认为应该以被告人今天庭审陈述为准,理由上面已讲。因此从总体来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好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害人主动找上门,加上之前双方有过节,被告人法律意识淡簿,一时难以控制才导致案发,有很多偶然因素凑合在一起。另外被告人之前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直很好。据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