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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涉1.75亿元伪造货币案一审宣判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16日下午发布消息说,该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特大伪造货币案件,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木坚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4月12日,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这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林木坚与吴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伪造人民币,吴某主要负责出资和销售,林木坚主要负责物色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

  林木坚找来具备彩印技术和印刷经验的被告人朱顺科进行合作,由朱顺科再物色制假技术工人。2010年12月,朱顺科聘用了烫金技术工人毕云亮以及彩印技术工人张宝德、刘惠斌、余锡通、张保先,又让漳州诏安籍被告人胡振春提供制假场所。

  其后,吴某与林木坚、朱顺科带着技术工人先后购进制造假币的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被告人许周民购买了整套2005版百元人民币面额胶片版23张,再转卖给林木坚,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元。

  林木坚分别从深圳、汕头等地购进用于伪造人民币用的纸张、电雕版。2010年12月,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等人将伪造假人民币设备、原辅材料运送至某村制假窝点内,开始伪造人民币。截至2011年1月4日,已印制完成约5道工序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被扣押的半成品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亿元系假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张宝德等9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印制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亿元,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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