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0510-82709327-857
律师信息
陆铭-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陆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771178753

  • 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9号蠡湖科创中心A楼22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3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联系电话:13771178753

Copyright 2018-2024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