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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及其适用范围与实施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7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重新鉴定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鉴定程序、方法、结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重新鉴定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程序的机关决定与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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