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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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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犯罪预备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编辑同志:
  张某和高某等人预谋策划抢劫。经过踩点,缜密策划,最后确定了抢劫的对象。他们准备好作案工具,人员布置安排到位后即将行动前,被公安干警发现抓获。
  请问:张某等人的行为是还是?
  张建勇
  张建勇同志:
  我国《》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具有以下表现形式:(1)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例如,为犯罪准备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调查现场和了解被害人的行踪,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勾引和集结犯罪同伙,预谋,筹措和积累必须的物品和资金。(2)行为人仅仅是预备犯罪,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犯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2.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尚未完成,未达到犯罪目的便停止了犯罪。3.停止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即停止犯罪或者犯罪目的没有达到,不是他的主观愿望,而是无可奈何。根据你的来信,张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而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故其应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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