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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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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六十四条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8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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