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浸入网恋陷阱被性侵
据(北青网)讯,2014年9月,在郴州市某学院上学的18岁少女小玉在一次QQ聊天时,一个陌生男子加小玉为好友,小玉以为是同学便通过了验证。该男子自称“张雨轩”,河南人,是郴州某学院的学生,22岁的他是孤儿,因患病不得不辍学。单纯的小玉对“张雨轩”十分同情,并很快与对方坠入了情网。
2014年底的一天,“张雨轩”请“女友”到河南焦作见面。当小玉在焦作火车站见到“张雨轩”时发现“张雨轩”竟是一个邋遢的50岁大叔。小玉当下就要回湖南,“张雨轩”便陪她买了第二天的返程车票并说要送她找个地方休息一晚。在车站附近的小旅馆,“张雨轩”趁机跟进小玉的房间,不顾小玉的反抗,强行与小玉发生了性关系。
回校后,小玉不敢将实情告诉朋友与家人在对方威胁下,小玉不得不被迫数十次往返郴州、焦作,该男子也隔三岔五到郴州要求小玉陪他,随时供他发泄性欲。
今年8月16日,放假在家的小玉又接到了“张雨轩”的电话,对方称已经来到临澧县,并要求小玉出来见面,小玉拒绝了。十多天后,该男子再次来到临澧,约小玉出来在县城一家旅社住了一晚,还要求她跟他去河南玩几天,如果不从,就把小玉的裸照贴在她家门上。小玉只好匆匆回家收拾行李,并对家人谎称学校有重要活动要提前返校,便随“张雨轩”来到河南焦作市区的一出租房内。
随后的5天里,小玉失去了自由并成为“张雨轩”发泄兽欲的工具。9月10日小玉哀求“张雨轩”放她回郴州学校报到。“张雨轩”一把抢下行李并怒气冲冲地将小玉一拳打倒在地。为防小玉逃跑,“张雨轩”捆绑住小玉的双手,出门时将门窗全部锁上,将小玉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全部收走。
二、强暴者可能共触犯几项罪名
1、强奸罪
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