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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被拘役是否丧失教师资格?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2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编缉同志:
  我的同事小李与我是同一所师范大学的同学,3年前从大学毕业后一起被聘到同一所中学任教。今年春天,小李老师在上课时,一张姓学生不听讲,提醒过多次仍不改正。小李非常生气,上去打了张姓学生一个耳光,那个学生立即规矩了许多。谁知,第二天张姓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说其孩子的耳朵昨天被李老师打聋,正在医院治疗。经学校协调,李老师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张姓学生被鉴定为轻伤,张家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了李老师。不久前,李老师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为此,学校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李老师的处理。李老师不知是否会因此丧失教师资格,十分烦恼,特委托我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王阳
  王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犯罪后的法律处理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白的是,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这就需要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耐心加以教育引导,靠体罚来教育学生显然是不妥的,小李老师的教训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去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主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拘役的处罚程度低于有期徒刑。从来信的情况看,李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后,只受到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的处罚,并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依法不应丧失教师资格。但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分离制度,保留教师资格不等于继续被聘用教师职务。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我们相信,只要李教师能积极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学校和有关部门会对其从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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