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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具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4日 来源: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dyxslaw.com/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合法收入”是指公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收人,如接受继承、馈赠而获得的财产等。“储蓄”是指公民将其合法的收人存人银行、信用社及其所得的利息。“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其他生活资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种生活用品,如家具、交通工具等。上述生活资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法占有的生活资料不受法律保护,如贪污受贿得到的钱财,法律不但不予保护,反而应当没收。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各种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如拖拉机、插秧机等机器设备,耕种的庄稼,用于耕种的牲畜,饲养的家禽、家畜,自己种植的树木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的原料等。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此,个体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其合法财产属于该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四类:(1)独资企业,是指独家投资经营的企业;(2)合伙企业,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若干个人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个人出资认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出资者或控股者个人所有。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个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公民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公民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在到期时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公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债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就是一种公债券。金融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即企业发行的债券。“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是指由公民个人购买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公民个人合法购买或通过继承、馈赠等合法获取的股票、债券,也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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